【信息時間:2022-04-20 閱讀次數: 】
各片區、鎮(街道),示范區各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行為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示范區實際,制訂了《濟源示范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1年3月8日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笫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質量、提升專家業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指進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并以獨立身份參 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采購項目涉及到外地市專家的,將考核結果抄送相關地市監管部門。
第三條 對評審專家的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如實反映評審專家的履職情況。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考核的監督管理工作,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協助對評審專家進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形式和辦法
第五條 評審專家考核采取日??己?、定項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日??己耸侵父鶕u審專家參加日常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的現場表現情況進行的即時考核,主要包括遵守評標紀律情況、評審的專業水平、操作電子化評標系統熟練能力、職業道德等情況。
笫七條 定項考核是指因采購項目存在質疑、投訴或舉報情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調查或處理過程中,對該項目的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的專門考核評價。
笫八條 集中考核是指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定期、集中組織的專項考核或綜合性考核,主要包括組織的業務培訓(包括網上培訓)、集中考試,以及開展政府采購項目集中監督檢查活動中所涉及項目的評審專家履職情況考核等。
笫九條 對專家的考核結果實行年度累加制,以每個評審專家一個年度內累計獲得的不良記錄次數為標準,采用警告、約談、暫停、通報、處罰等方式進行考核評價。
笫十條 日??己擞刹少徣?、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共同實施完成。日??己朔謨煞N方式同時進行,一是填寫“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工作評價反饋表”(見附件1),由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共同對專家評審情況進行百分制打分評價,并按要求報送評價反饋結果。二是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工作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登錄“濟源市政府采購網”填寫該項目對專家的評價結果,并將附件1上傳評價系統;存在違規情形的,應同時上傳相關說明材料。財政部門將根據系統履職記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并及時進行記錄、處理。因采購項目有質疑、投訴或舉報等情形,需要對評審專家進行重新評價的,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評價。
笫十一條 集中考核由財政部門根據情況進行綜合確定。財政部門在集中性監督檢查中,發現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且需要重新評價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反饋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評價。
第十二條 采購人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評價職責,真實反映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履職盡責情況。對故意包庇、打擊報復、引誘威脅等違背事實情況的評價行為,由財政部門給予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笫十三條 日??己酥饕ㄒ韵聝热荩?/span>
(一)評審紀律方面
1.被專家抽取系統選定并巳接受邀請參加某一項目評審活動的,未按規定時間到達評審現場而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的。
2.進入評標等待區,不主動提交身份證明,不按規定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寄存在規定存放處,以及其它不接受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評審規定和管理人員管理的。
3.在知道自己為評審委員會身份后至評審結束前的時間里,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4.明知評審項目與自己有利害關系,不主動提出回避的。包括參加過項目前期技術論證或方案設計、征求意見等。
5.在評審過程中不服從現場管理,無故拖延或早退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
6.在評審過程中記錄、復制或者帶走評審資料。
7.評審結束后超標準索要并接受勞務報酬、差旅費或其他報酬。
8.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
9.連續多次被系統抽取為評審專家,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工作的。
10.在處理政府采購質疑、投訴或舉報事項過程中,拒不配合采購人或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取證的。
11.其他應當進行考核的情形。
(二)職業道德方面
1.在評審過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導性、傾向性、歧視性或者排他性言行,以及采取其他暗示等手段影響其他評審專家獨立進行評審的。
2.在評審過程中故意給某一投標人打高分或低分,影響評審公正性的。
3.在評審過程中對投標供應商的澄清、說明內容作出暗示或者誘導行為的。
4.在參與的評審活動中征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意向中標供應商或接受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或排斥特定競爭主體要求的。
5.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6.發現投標項目有不正當競爭、惡意串通或違反法規制度規定等行為,不及時向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的。
7.其他應當進行考核的情形。
(三)評審能力方面
1.未按照招標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的。
2.在評審過程中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打分。
3.在評審過程中,征詢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的。
4.在評審過程中,未發現投標(響應)文件中存在的重大偏差,以及未認真復核評審結果導致明顯錯誤,造成評審結果無效的。
5.其他應當進行考核的情形。
笫十四條 定項考核內容主要指對所涉采購項目的有關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的綜合評審情況,包括質疑、投訴、舉報屬實應發現而未發現的問題,存在明顯評審錯誤等情況。
笫十五條 集中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無故缺席政府采購集中培訓或考試。
2.在政府采購業務考試中不合格的。
3.在開展的政府采購項目集中性監督檢查中,專家對所涉采購項目的有關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的綜合評審情況。
4.其他集中考核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專家情形。
笫十六條 評審專家出現以上有關情形的,財政部門將進行警告、約談、暫停、通報、處罰等。其中,一個年度內被警告三次、約談兩次的,將暫停評審工作六個月。被通報一次的,暫停評審工作六個月。涉及違反有關法規制度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納入有關社會信用體系。
笫十七條 評審專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表揚,記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紅名單。
1.檢舉政府采購活動中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2.財政部門書面提出建議意見并被采納的;
3.積極協助配合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完成政府采購監管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
4.其他對有利于維護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行為。
笫十八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名單,停止其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予以解聘。
1.應由自己參加的評審項目,由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評審活動的。若代替者也為評審專家,將一并予以解聘。該行為將通報至專家所在單位。
2.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采購人、投標人等的正當利益的。
3.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影響采購活動公正公平好處費的。
4.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評審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及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
5.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
6.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7.弄虛作假獲得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條件的。
8.其他有關法規制度禁止性規定或不良行為的。
第四章 考核結果公示
笫十九條 對評審專家的考核結果,財政部門將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
笫二十條 評審專家由于個人原因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笫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笫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工作評價反饋表
2.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信息表
附件1
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工作評價反饋表
采購單位: 項目名稱:
評價指標 |
指標內容 |
指標分值(100分) |
專家姓名及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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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水平(50分) |
1.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標準和方法開展評審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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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評審項目的采購文件、技術方案等積極發表自己的評審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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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評審過程認真仔細,評審結果無明顯差錯和失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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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法規制度規定對供應商進行詢問、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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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認真完成評標報告,真實記錄評審情況,尤其對最高價中標、供應商報價情況進行詳實記錄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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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最終評審結果進行認真復核,避免出現明顯錯誤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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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專家計算機操作熟練,電子化評標系統使用熟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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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紀律(30分) |
8.在規定時間到達評標現場,正常開展評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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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動執行回避規定,包括參與項目前期論證、方案設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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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紀律(30分) |
10.遵守評審工作紀律,無早退或者擅離職守,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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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紀律(30分) |
11.是否違反規定,擅自記錄、復制或者帶走評審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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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差旅費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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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評審過程中,向評審委員會其他成員發表傾向性、誘導性或排他性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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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德 (20分) |
14.評審專家之間私下溝通意見,影響評標結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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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評標過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誘導投標人以澄清、說明或補充為借口,表達與其投標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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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專家評分歧高歧底,經提醒仍不糾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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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故意拖延評審時間,獲取更多勞務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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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開展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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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授權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 |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簽字: 聯系電話: (蓋意) 年 月 日 |
備注:1.該表由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共同填寫,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于評審工作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報送示范區財政金融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科503室。
2.該評價意見表納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日??己朔秶?。
附件2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情況信息表
采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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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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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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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專家存在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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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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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